上诉人杨*、孙*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栖霞区住建局)、上诉人南京**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置业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孙*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上诉人高科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宏、曲兰平,被上诉人栖霞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日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11日,南京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名称于****年**月26日变更为南京**公司)对其建设的山水风华21幢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向被告栖霞区住建局提交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同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被告栖霞区住建局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本文书还有4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