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华泰财产************(以下简称华泰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华泰财产************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拖车费等共计24431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5日20时,姚威威驾驶“豫p×××××”小型轿车,顺s329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去××宁平镇许楼路口处时,与顺s329线自东向西行驶由李*治驾驶的“豫p×××××”低速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p×××××”小型轿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豫p×××××”小...(本文书还有2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