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1日至10月12日,本院根据债务人齐星**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邹平铝业有限公司、邹平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齐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邹平县铁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森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县齐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平县雪花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邹平县雪花山餐饮有限公司、山东雪花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邹平齐星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齐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无棣齐星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青岛星瀚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的申请,相继受理其重整案,并...(本文书还有2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