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高科置业述称,一、被告住建局对某小区xx幢作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据。我公司在某小区xx幢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住建局提交了备案文件,住建局验证文件齐全后,依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意备案,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据。原告方提交的竣工图不是验收备案的资料,其不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审查的资料范围,竣工图与备案无关联性,不能成为备案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被告住建局举证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显示,各参建方已分别在其各自的竣工验收意见中确认了“工程图纸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节能分部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出具了工程基本质量合格的监督意见,证明某某园xx幢建筑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被告住建局根据我方提交齐备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合法有据。二、原告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方的起诉。依照《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齐全后,予以收讫、...(本文书还有3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