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赵*与被告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66600元;2.要求二被告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偿还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辛*、赵**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0日,二被告因需资金周*,与我和赵*鉴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向我夫妻俩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1.2%,借款期限一年。若到期不还,按5%加收逾期利息。同时,二被告用其名下的坐落于本市八公山区××楼××单元××室房屋做了抵押,并且办理...(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