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承公司辩称,徐**于****年**月16日购买两台笔记本电脑,至今已近5年,美承公司收到起诉状才获知有此纠纷。根据徐**陈述,其于2012年从美承公司处购买戴尔电脑,又另向戴尔公司购买了两年延长保修服务。徐**诉称的第一次维修时间是购机一年以后,而且也是直接找戴尔公司进行维修,戴尔公司提供了维修服务。从徐**诉称可以证明美承公司销售的是戴尔品牌笔记本电脑,这一点得到戴尔公司认可和确认,徐**对此也没有异议,美承公司销售该笔记本电脑是正常的商务行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完毕,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徐**本次诉讼实质是其与美承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其与戴尔公司的延长售后服务关系混为一谈。从徐**陈述来看,其使用15个月后出现问题并找戴尔客服维修,戴尔机器故障的售后服务由戴尔生产厂家负责,且徐**购买了戴尔延长保修服务,应当已经明确了徐**和戴尔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