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商厦辩称,不同意肯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系争案由应当是联销而不是联营。双方联销合同应当于****年**月31日解除,解除的事由是由于肯纳公司品牌代理权到期而导致的违约,遂肯纳公司向东方商厦提出申请,东方商厦同意解除。关于诉请二,在双方签订《联销合同》时,东方商厦向肯纳公司支付装修补贴85万元,在《联销合同》中表述为咨询费85万元。东方商厦认为该笔装修费用应当在整个合同期内分摊。双方《联销合同》的解除系由于肯纳公司违约导致,进而造成东方商厦产生相应的损失,所以肯纳公司应当返还东方商厦咨询费62万元。据此,东方商厦不应当向肯纳公司再支付任何费用。东方商厦亦不针对此项62万元咨询费的主张提出反诉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东方商厦(甲方)与肯纳公司(乙方)签订《联销合同》(合同编号00110-xxxxxx-xxx),约定:甲方同意提供二层b03-f02-x-xxx地块,经营面积为85平方米的经营场地,设立乙方的联销专柜;乙方在甲方设立专柜所销售的商品...(本文书还有3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