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辩称,1.原告李**主体不适格,李**要成为本案原告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原告应为争议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昌平区卓然文化用品商店,李**为昌平区卓然文化用品商店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与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落款处李**的签名是签在甲方代表处,合同首部甲方写明的是昌平区卓然文化用品商店,公证书落款处为昌平区卓然文化用品商店法定代表人李**;2.冷**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冷**并未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冷**依李**指示向李**交纳租金,是日常普遍现象,不能据此将冷**作为租赁合同的共同承租人;3.李**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乙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架构情况下可以增加房屋建筑,李**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如果李**建房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只是合同的约定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并未李**违反合同约定,另李**建房没有改变别墅的整体架构,所以李**不存在违约行为,城建发现违法行为后我已经拆除了违法部分;4.对于租金没有异议,同意支付;5.对于房屋占有使用费不同意支付,如果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话,作为租金我同意支付,但是不同意按照房屋占有使用费支付。
冷**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不产生租赁合同的直接关系,《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答辩人签名。答辩人于****年**月6日与原告签订《企业合作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由双方签字及指纹捺印,****年**月18日又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有双方签字及指纹捺印以及原告方另一法定代表人“卓然”印章,原告诉讼主体和引用的...(本文书还有5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