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宝◑◑◑◑◑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启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限公司。,住:◑◑◑安徽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飞,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贝比赞公司(babyzen)。,住:◑◑◑*号。
法定代表人:绍德尔日·于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宝◑◑◑◑◑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蓓悠公司)、合肥◑◑◑◑◑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比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蓓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由贝比赞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属程序违法;2、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区别之处为:一是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枢转连接,与权利要求2的关节连接的技术特征不一致。二是被诉侵权产品前后铰链体都是通过横向连杆枢转连接,与涉案专利权3所述前铰链体包括至少一个横向铰链的技术特征不一致;3、一审判决认定的网络销售数据与实际销售情况差距较大,且淘宝网店存在刷单现象,被诉侵权产品利润并不高,一审判赔数额明显偏高。综上,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超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并由贝比赞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基于贝比赞公司及宝蓓悠公司、超云公司的主张,足以认定出自“超云母婴专营店”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在一审贝比赞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审依职权主动审查超云公司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属程序违法;2、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超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贝比赞公司答辩称:1、涉案专利的无效申请决定已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过宽而没有创造性被无效,但并非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就无效。我方撤回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主张,二审……(本文书还有142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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