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质证意见同被告。另外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被告核实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具有职权均无异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原告对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没有使用权,原告非法强行占用第三人的土地建筑房屋及地磅,原告的行为系违法行为,该简易房及地塝属于违法建筑,第三人并未对简易房及地磅进行损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部门保护的是合法建筑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不应当予以立案受理,第三人的行为并构不成原告所说的治安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情况。对原告提供的照片中第7、8、9张有异议,该照片并不是当时的现场,而是后期原告自行拍照不能客观反应当时的事实,第三人并未对简易房进行毁损,该三张照片不能证明该简易房系第三人毁损,对第9张照片该楼板并不是第三人拆除的,而是原告对建设地磅当时并未建成,该照片显示的楼板的位置及状况并不是第三人造成,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