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郝**、郝**是东西邻居关系。****年**月11日下午14时,原告儿子郝现明与被告郝**及其妻子张桂英在被告郝**家门口因道路通行和车辆停放问题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郝加振将被告郝**打倒在地,被告郝**家中饲养的狗咬伤了原告张**,原告张**被咬伤后,被送往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花去医疗费***.84元。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张**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郝**的询问笔录、被告郝**的妻子张桂英询问笔录、原告张**询问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病历一份、医疗费票据四张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受到损害时,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