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罗*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聘金122000元、聘礼足金金条一根(价值17880元)、足金金饼二个(价值10620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媒人李*正、张冬姐介绍于2017年1月26日与被告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1月22日,原告通过媒人李*正、张冬姐送去聘金342000元、聘礼足金金条一根(价值17880元)、足金金饼二个(价值10620元),被告收去原告聘金122000元、上述聘礼足金金条一根、足金金饼二个。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发生矛盾产生隔阂,被告拒绝与原告去登记结婚,但又拒绝退还礼金。...(本文书还有1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