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田**在燃放被告浏阳市***限公司生产的、被告郸城县***理中心销售的烟花时,因烟花引火线急速,致使原告来不及躲闪,烟花爆炸将原告右眼炸伤而摘除。烟花引火线急速的缺陷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浏阳市***限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况:(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产品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被告才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浏阳市***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况的存在。被告浏阳市***限公司虽提供了****年**月17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样品100发连年有福产品质量合格,但不能证明与原告燃放的烟花是同批次的,同样的100发连年有福产品。被告未向本院申请对其生产的刘子山购买的,原告燃放的烟花进行鉴定,以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燃放烟花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