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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与被告郸城县***理中心、被告浏阳市***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债权纠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2)郸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2-12
  •  
  • 【案例概要】

    本院认为,原告田**在燃放被告浏阳市***限公司生产的、被告郸城县***理中心销售的烟花时,因烟花引火线急速,致使原告来不及躲闪,烟花爆炸将原告右眼炸伤而摘除。烟花引火线急速的缺陷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浏阳市***限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况:(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产品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被告才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浏阳市***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况的存在。被告浏阳市***限公司虽提供了****年**月17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样品100发连年有福产品质量合格,但不能证明与原告燃放的烟花是同批次的,同样的100发连年有福产品。被告未向本院申请对其生产的刘子山购买的,原告燃放的烟花进行鉴定,以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燃放烟花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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