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陈**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5)苏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1.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5)苏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滴水问题系上诉人一方人为用水不谨慎产生”,缺乏事实依据,证据明显不足。被上诉人提交的关键证据无法证明滴水行为系上诉人所为。被上诉人主张2025年1月3日上诉人从**室北边厨房往楼下倒水,并提交手机拍摄小视频作为证据,但该视频存在明显瑕疵:既无清晰门牌号佐证系上诉人居住的**室,也未直接拍摄到水从**室人为倾倒的过程,仅能看到凉棚上有水滴落。原审法院仅凭视频中滴水区域与**室...(本文书还有2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