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男。
上诉人某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劳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金*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追回该项目结算金额1%的保险金约4306元;3.请求依法认定金*应承担其工人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某劳务公司垫付的费用14000元予以抵扣或返还;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尾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某劳务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某劳务公司与金*之间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以总包单位向某劳务公司结算付款为前提条件。现总包单位尚未向某劳务公司支付对应款项,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达成,某劳务公司有权暂不支付尾款,一审法院忽略合同约定直接判决某劳务公司付款,明显与事实不符。二、合同第七条约定金*承担1%的安全保险费,由某劳务公司扣除。某劳务公司现...(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