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法规标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恢复开放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的公告
- 制定机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21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恢复开放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确保疫情防控与检察服务工作同步开展,结合全省疫情形势,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0年4月22日起恢复开放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全省各市、县、区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也将在近期陆续恢复开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来访接待场所开放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二、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1.来访人员须自觉全程佩戴好口罩,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八闽健康码”,配合做好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等防控工作。如有发热或咳嗽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接访大厅,请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
2、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自觉耐心排队... ...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余额不足提示(还差0元)
请先充值至少0元。
充值完成后,请点击下方按钮后重新购买。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恢复开放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的公告
B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