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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州市民政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6日文书字号:穗民规字〔2020〕8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0〕8号)
各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现将《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监护困境儿童的安全保护工作,妥善落实儿童监护责任,更好地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6号),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条
开展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坚持依法保护、儿童利益优先和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监护困境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
前款所称监护缺失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由于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在押服刑、强制戒毒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长期外出务工、重残(病)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弃养,导致儿童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
前款所称监护不当是指由于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处于危险境地或得不到有效监护。
前款所称监护侵害是指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指引落实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职责。市民政部门依托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本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并按规定开展非本市户籍的监护困境儿童的相关安全保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本辖区监护困境儿童的安全保护职责;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的牵头协调部门,按规定开展相关安全保护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发挥专业组织作用,为监护困境儿童提供更加精细化、精准化、高质量的保护服务。
第六条
强制报告
本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街(镇)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含各区救助管理站,下同)、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下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的,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受理。
第七条
报案受理
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信息通报
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教育训诫
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村(居)委会跟进做好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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