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依据
- 法规标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对输往巴西货物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查看沿革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15日文书字号:国检动联(2000)88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5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失效日期:2009年05月05日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2009-05-05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对输往巴西货物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国检动联〔20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各商会、协会、学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1999年11月3日,巴西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第499号令,决定自2000年1月3日起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韩国、朝鲜、美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措施,以防止光肩星天牛等林木害虫传入巴西。
巴方法令要求,自生效之日起,来自上述国家(地区)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须向巴西检疫部门提供由上述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货物装船前已进行了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其他巴方检疫机构认可的防虫处理。如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该批货物将在巴方检疫部门的监督下,拆除木质包装作焚毁、熏蒸等除害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为确保我输巴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现紧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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