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7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7年09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09月01日生效) (2002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09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于1997年10月01日生效) (1997年07月31日发布,1997年10月01日实施,2002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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