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版) (2018年04月27日发布,2018年04月27日实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04月27日发布,2018年04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8年04月27日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12月29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05月01日生效) (1986年12月02日发布,1987年05月01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于1957年12月23日生效) (1957年12月23日发布,1957年12月23日实施,1986年12月02日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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