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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