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4年01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1月0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按照联合国宪章,认为两国外交部之间进行经常磋商和交换意见是有益的和重要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之间双边关系及合作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将视各自利益和实际可能,就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愿首先就下列题目进行磋商:
1.与发展双边政治联系及友好合作有关的问题;
2.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全球和地区问题及国际关系问题;
3.交换有关双边协议完成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双方外长或其代表将在相互感兴趣的基础上定期举行会晤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磋商。
在必要情况下,双方将在国际组织中及国际会议上进行磋商...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