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6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8月0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经济联系,本着平等互利和航运自由原则,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海运领域的合作,并进一步推动两国海运业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船舶”是指在缔约任何一方注册、悬挂该国国旗并由按该国的法律规章注册经营的航运企业经营/管理的商船,或由设在缔约任何一方的此类航运企业经营的期租船,但不包括军舰、其他完全或部分暂时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以及渔船或其设备。
二、“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及其他高级船员在内的某航次中实际在船上工作、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任何人员。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各自法律范围内,努力发展两国海运主管当局间的业务关系,支持两国海运主管当局间的协商和信息交流,并鼓励其各自的航运组织和企业间的接触和合作。
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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