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8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8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1989年6月27日签订,1994年8月2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依照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作为投资的财产价值和权利,主要是:
(一)财产及其他物权;
(二)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如专利、许可、商标和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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