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9年1月17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自治县县城、乡镇集镇、村寨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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