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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丹麦在中国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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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丹麦在中国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3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3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丹麦在中国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丹麦王国政府确认,丹麦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达成谅解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丹麦王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

二、丹麦王国政府亦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丹麦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讨。

三、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一方将为另一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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