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天政发(2012)10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天政发(201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通告如下:
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教育、农业、卫生、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必须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
三、禁止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地弓、大铁夹、电击、火攻、迷魂阵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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