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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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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津财规〔2021〕15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21〕15号


各区财政局、财政征收局,各区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各区残联,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现将《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1年9月29日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津财社〔202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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