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89年10月12日签订,生效于1990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依照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作为投资的各种财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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