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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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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3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9年1月15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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