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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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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产业发展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产业发展条例
(2012年1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丘北辣椒原产地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丘北辣椒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丘北辣椒种植、加工、营销、科研、技术推广、中介服务、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丘北辣椒是指以丘北原产地辣椒品种为种源,符合云南省丘北辣椒综合标准,按照自治州丘北辣椒生产技术规程选育、种植和生产加工的辣椒。

第四条

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种质优先、品种优化、生态安全、科学管理、创新开发、提质增效的原则,促进产业发展规模化、基地化、品牌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工作,统筹区域布局,完善管理机制,改善发展环境,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丘北辣椒种植规划,合理安排种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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