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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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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11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章 处 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综合、报告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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