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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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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威特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彼此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1、建设和建筑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

4、轻工工程;

5、医疗卫生;

6、农业;

7、公共工程;

8、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经济合作领域。

第二条

第一条

所述经济技术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执行: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

3、举办合营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流技术经验;

5、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上述条款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和公司,在办理出入境签证、劳动许可证、公司注册等方面提供方便,以便其顺利地实施所承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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