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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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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1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15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2023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据本办法予以补偿。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的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普及陆生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复核、认定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受理、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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