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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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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文书字号:宁政办发〔2023〕58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加强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粮食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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