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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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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7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8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一)中方去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大使馆向澳大利亚联邦外交贸易部致意,并谨就中澳双方简化签证手续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双方各自驻对方的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对方派驻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四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如其护照有效期不足四年,则此种签证有效期与护照有效期一致。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所随之常驻人员的签证有效期。此种签证到期时,可凭照会要求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驻对方的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临时去探亲的对方驻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常驻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十二个月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如其护照有效期不足十二个月,则此种签证有效期与护照有效期一致。上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所探访之常驻人员的签证有效期。此种签证到期时,可凭照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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