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卫生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05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5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卫生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6日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发展现有经济合作意愿的鼓舞下,为了促进动物检疫及卫生领域的相互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交换有关动物传染病疫情月刊和控制、消灭严重传染性疫病的预防性措施的资料。在出现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时,将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国法规,并通过达成专项协议,制定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精液、胚胎等繁殖材料的进出口和运送的检疫及卫生条件。
双方已达成的专项协议作为本协定的附件及组成部分。今后达成的专项协议也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了促进动物检疫及卫生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将负责:
1.相互交流在动物检疫及卫生领域内科学和实践方面所取得的经验。
2.交换有关组织和推动动物检疫及卫生活动的情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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