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6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6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95年6月3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更加密切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
第一条
民事的定义
为适用本协定,“民事”一词包括由民法、商法、家庭法和劳动法调整的事项。
第二条
司法保护
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受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同等的条 件下,在缔约另一方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
第三条
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
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提起诉讼或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时,不得因其为外国人或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无住所或居所而令其交纳诉讼费用保证金。
第四条
司法救助和诉讼费用的免除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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