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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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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92号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2年0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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