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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