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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的听证要求,以听证会的形式,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负责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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