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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二号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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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二号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8年05月28日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2号
  • 生效日期:1978年05月2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二号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5月28日生效日期1978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执行双方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在马普托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赴莫桑比克就下列项目的建设和技术合作的可能性进行考察:

一、打水井二十口及相应的供水工程;

二、小型制药厂一座;

三、对马普托非洲五金厂的生产进行技术指导;

四、对莫安巴、马塔马农场新建房舍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进行技术指导。

经考察,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该换文即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双方同意将已经商定的现在莫桑比克莫安巴和马塔马农场工作的两个中国农技组的三十三名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延长二年,即自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止。上述中国技术人员在莫桑比克期间的费用由莫桑比克政府直接支付。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双方的有关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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