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中山应急〔2022〕122号...等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应急〔2022〕122号、中山应急规字〔2022〕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6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4〕5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山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法定授权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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