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 制定机构: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9年02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2月0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缔结引渡条约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引渡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现的被通缉人员,以便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起诉、审判、判处或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指根据缔约双方的法律均可处以一年以上徒刑或其它形式拘禁或任何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已被请求方法院判处徒刑或其他形式拘禁的人员,只有在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的情况下,才应同意引渡。
三、就本条而言,在确定一项犯罪是否违反缔约双方法律时,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不应产生任何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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