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监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第二章 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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