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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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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古巴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0年08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1月0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领事条约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公约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三)“领馆馆长”指派遣国委派领导一个领馆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

(四)“领事官员”指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或领事代理人;

(五)“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指在领馆内从事行政或技术工作的人员;

(六)“领馆服务人员” 指在领馆内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七)“领馆成员”指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

(八)“家庭成员”指与领馆成员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并依据派遣国法律由其赡养的父母;

(九)“私人服务人员”指领馆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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