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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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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 制定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04日文书字号:青政办发(2002)58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7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青政办发(2002)58号


此细则已废止,废止依据详见青岛市政府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第170号令。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实施〈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实施《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因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处理的力度,明确投诉行为和处理方式,结合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工作的实际,根据《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公开的电话,在工作期间无人接听;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未向领导汇报;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视为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和不坚守岗位。

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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