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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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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3月1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21号)有关要求,新疆保监局对原《新疆保监局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原《新疆保监局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分为《新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和《新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两项,现将修订后的《新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11日起施行的《新疆保监局行政许可工作指引》(新保监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新疆保监局

2013年4月7日


新疆保险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事项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验收 申请人
第二部分: 报告类事项指引 事项一、保险机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 报送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法律依据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关于印发《新疆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测试工作规程》的通知 报送材料 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2.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3.任命决定;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5.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6.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测试申请表;7.任职测试通知书;8.任职测试成绩单;9.任职测试答卷;10. 电子化数据文件;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办理部门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注意事项 1.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拟任职人员接受任职测试前应当符合任职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在作出任命决定前向保险营销服务部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参加任职测试; 3.任职测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拟任职人员流动至同业公司的,无须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事项二、保险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报送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法律依据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送材料 1.保险机构名称变更报告;2.保险机构许可证原件;3. 电子化数据文件;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办理部门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注意事项 1.保险机构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2.因上级机构层级发生变化的,需提交保险监管部门关于其上级机构层级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其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4.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5.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或新疆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事项三、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报告 报送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法律依据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送材料 1.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报告;2.总公司对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书;3.保险机构许可证原件;4. 电子化数据文件;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办理部门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注意事项 1.保险机构应当自业务范围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2.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3.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或新疆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事项四、保险机构许可证遗失报告 报送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法律依据 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送材料 1.保险许可证遗失报告;2.省级公司对许可证遗失的处理措施;3.刊登保险许可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办理部门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注意事项 1.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许可证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2.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领。 事项五、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 报送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法律依据 1.《保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报送材料 1.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2.任命决定;3. 电子化数据文件;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办理部门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办理。 注意事项 1.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临时负责人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事项六、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 报送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法律依据 1.《保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报送材料 1.任职报告;2.已获准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3. 电子化数据文件;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办理部门 新疆保监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岗接收书面文件和电子化数据文件,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注意事项 1.同一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是同级职务;同一保险公司各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是同级职务;同一保险公司各支公司经理和副经理(主持工作)是同级职务。 事项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 报送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法律依据 1.《保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报送事项 1.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保监局报告:(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2)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3)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4)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5)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2.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保监局报告; 3.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保监局报告:(1)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5)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应报送以上材料一份) 办理部门 按照新疆保监局公文流转程序办理。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事项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验收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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