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扶持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89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京劳行发字(1989)125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4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扶持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行发字[1989]125号 1989年4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中央在京各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市工商银行各区办、县支行:
扶持生产资金是国家用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对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加快资金的回收和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安置待业青年就业,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后的新的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改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局将筹集的扶持生产资金专户存入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工商银行经办分理处开设的帐户,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可将款按规定借给劳动服务公司系统的符合借款条件的集体企业使用。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二、借款单位借款时,必须与市劳动服务公司按照规定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定后,即可办理借款手续。同时向市劳动服务公司交纳2%的信用保证金和按月计收的3~4.8‰的资金占用费。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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