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4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4月1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包括x光医师、译员和厨师)赴扎伊尔工作。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 三 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金沙萨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格梅纳的“妈妈耶姆医院”和总医院。
第 四 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常用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扎方缺少的、急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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