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至一九九四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6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至一九九四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大众传播媒介、档案、卫生和体育领域的接触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1991—1994年科学和文化合作计划。
一、科学和教育
第 1 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 2 条
双方将在每年商议的基础上尽量遵循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促进加强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教育和科学部之间的联系。具体活动如下:
——决定中保科学和高等教育方面实行合作的优先项目。这些优先项目将每年由双方专家会见时确定;
——拟订合作的基本形式。首先需要制定共同的方案,利用年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限额和资金来执行其方案;...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