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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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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5日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该依照本协定所附的两个货物表,即一九八五年第一号货物表(中国的出口货)和一九八五年第二号货物表(匈牙利的出口货)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将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它从属费的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在匈牙利方面由匈牙利国家银行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互相开立无息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两国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也在本帐户内清算。

两国银行,当接到一九八五年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即照付。

对办理上述帐户的详细手续由两国银行商定。

依照本协定所订立的合同,价格以清算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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